行政处罚争议高居榜首 动辄顶格处罚有违合理原则
行政处罚争议高居榜首 动辄顶格处罚有违合理原则
2014-09-09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行政处罚引发争议连年高居榜首 动辄顶格处罚有违合理行政原则
□法制网记者万静 章宁旦
由广东高院和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发布的《2013年度广东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披露,有关行政处罚争议的案件连续多年占广东省行政复议总受案量的首位。
2013年度,广东省全省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处罚争议共5646件,较2012年度的5290件增加了356件,占2013年受案总数的34%左右。
《报告》指出,上述数字变化反映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问题的关注程度逐年增加。
顶格处罚
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中最受诟病的一个问题。“顶格处罚”是指在自由裁量幅度内给予相对人最严厉的处罚,常见的是按最高额度罚款。也是受处罚人受到触动最大的一类。顶格处罚只有相对人违法情节非常严重时才适用。但在实践中,顶格处罚常常被滥用。
《报告》披露,广州市政府就撤销了该市城管局的一次顶格处罚决定。
荔枝湾(二期)综合截污工程项目是广州市重点工程项目。市长办公会议明确:“由荔湾区负责,市有关部门配合,按照‘晚建不如早建,可揭可不揭的不揭,尽量少迁少拆’,‘以人为本,民生为重’的原则,加快实施,彻底解决该区域内涝和水浸的问题”。
据此,广州市荔湾区水务和农业局在该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即下达工程开工批复,要求工程开工。
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多次请求荔湾区水务和农业局等单位赶紧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但由于该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故一直未能取得《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2012年11月,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认定该施工企业于2012年3月至6月期间,在上述工程项目施工中,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建筑废弃物,其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于这样的处罚决定,施工企业觉得自己很委屈,即向广州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广州市政府认为施工企业积极响应政府要求,顾全大局,配合荔湾区水务和农业局,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而构成违法,属于事出有因。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申请人作出最高限额罚款,合法但不合理,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当,应予变更。市政府复议决定将罚款30万元变更为罚款10万元。
过重处罚
行政处罚,处罚只是手段并非目的。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维护公共利益,应予肯定,但有时处罚过重,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这并不能达到良好的行政执法目的。《报告》就披露了这样一个案例。
某供货商提供的食品标签印制出现错误,但销售额较少。供货商认识到错误后及时下架,并重新印制了合规标签。
汕头市金平区工商局在查处该案时,对上述特殊情节事实认识不足,直接就对供货商处以4000元罚款。该供货商不服,向汕头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称工商局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过罚相当原则。最终,汕头市政府撤销了工商局的处罚决定。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分析指出,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此案中,在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过程中,销售额和行政相对人的自行纠错行为,都是影响行政处罚程度的重要因素。而本案中的行政执法人员显然没有考虑到这些问题,简单的作出处罚了事。这种执法方式不但违法,而且社会效果非常不好。
不给理由
定性准确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在行政处罚中,是否构成违法情节严重与处罚结果密切相关。如果法律规定有处罚从重情节,那么就应该予以重罚;可是如果法律没有规定从重情节,或者对课以重罚的理由执法机关没有给予说明,那么不能进行重罚。
《报告》披露了这样一个案例。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规定:“……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广东省环保厅在查处一起环境污染事件时,对责任企业作出了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但是环保厅既没有认定责任企业存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事实和情形,也没有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说明应当给予责任企业从重处罚的理由。受处罚企业向广东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据此,省政府认定环保厅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明显不当,撤销了环保厅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