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详解我国依法治国进程6大事件
法学专家详解我国依法治国进程6大事件
2014-09-09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admin中国立法六十载步履铿锵留痕 |
法学专家详解我国依法治国进程6大事件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全国人大60年的发展历程中,在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面,有很多阶段性、标志性的事件值得铭记。京华时报记者梳理全国人大60年发展历程中,在法治建设方面的6个重大事件。昨天下午,就这些事件的历史意义,记者采访了著名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 京华时报记者孙乾张剑 1953年7月中国历史上首次全国范围普选 事件: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决定,在1953年召开由人民普选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53年3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由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颁布。从1953年7月到1954年5月,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拉开帷幕。 意义:洪道德说,1953年颁布的《选举法》,是新中国第一部规范选举活动的法律,标志着人民依法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开端。同年进行的全国范围内的普选,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立的奠基性伟大事件,标志着我国在实现民主政治方面迈出了第一步,极大地激发了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管理国家的政治热情。为1954年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召开奠定了基础。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对选举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最重要的是实行差额选举。1979年制定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不仅各级人大代表要差额选举,而且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也要差额选举。与此同时,规定了选民或代表联名提候选人的制度,改变了过去那种“上面提名单,下面画圈圈”的做法。还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选举制度的这些重大改革,打破了过去长期存在的僵化的、形式主义的选举模式,提高了选举的民主程度。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 事件:1954年9月15日,北京中南海怀仁堂。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经过热烈讨论并经无记名投票,《宪法》草案获得全体代表一致表决通过。此次会议上通过了全国人大、国务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五个组织法。会议还选举产生新的国家领导人。 意义:洪道德认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标志着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国家政权制度全面确立,共和国一切国家权力开始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它预示着新中国的民主政治由此掀开崭新篇章。这次会议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它明确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惟一机关。由此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国家政权体系中的中心地位。 1979年七部法律标志中国立法新开端 事件:1979年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七部法律破茧而出,即《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意义:洪道德指出,1979年颁布的这7部法律,不仅标志着新时期的人大工作从立法方面打开了新的局面,也标志着我国的 依法治国进程又重新回归正轨。特别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对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有重大作用;更从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结束了文化大革命乱抓乱捕、无法无天的混乱局面。随着经济社会的新发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做出了相应的修订,这两部法律越来越朝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方向发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则是我国向世界打开国门、对外开放的第一份法律宣告书。 1979年7月县级以上地方人大首设常委会 事件: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地方组织法和《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确立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意义:洪道德分析,我国县级单位有2000多个,是国家政权体系中最重要的一大构成。但1949年建国后,县级人大没有设常委会,一定程度上属于基层政权建设的不完整。1979年7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注定成为一项被载入史册的政治体制改革之举。 它改变了我国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不分的状况,保证了人大工作的正常运行,增强了人大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监督,进一步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到1981年底,全国2756个县级单位全部建立了人大常委会。20多年来地方人大工作愈见活跃,在立法、监督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创新,成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丰富完善的重要见证。 1982年—2004年颁布新宪法及22年内四次修宪 事件: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定修改宪法,组成了阵容强大、精英荟萃的宪法修改委员会。修改、讨论工作历时两年之久。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3037票赞成,3票弃权,通过现行宪法。 自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它历经4次部分修改。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增加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宪,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重要修改。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宪,增加“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重要内容。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增加“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内容。 意义:据洪道德介绍,1982年宪法是在1954年宪法基础上,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经验,特别是“文革”的深刻教训,适应新时期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践需要而制定。它体现着当时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此后进行的四次修宪,每次修正,都是对原有认识、旧有体制的突破,体现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对社会主义认识的不断深化。 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 事件:2011年3月10日上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意义:洪道德说,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在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目标最终得以实现。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对于我国的依法治国进程来说,是一个值得永远铭记的日子——中国几代立法者的艰辛努力终于有了阶段性的重大成果,将永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制建设史册。 洪道德认为,按照国家的长远规划和部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已形成,但它只表明已经实现了立法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并不意味着立法任务已经终结。这又是一个新的起点——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奠定坚实法制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