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药品未获批文 留日博士网售获刑
代购药品未获批文 留日博士网售获刑
2014-10-31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作者:admin
代购药品未获批文 留日博士网售获刑
法官提醒:进口药品未经注册视为假药
留日博士购买当地合法销售的药品,寄回国内销售,被司法机关认定触犯刑律。10月28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销售假药案,被告人王某、张某、杨某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适用缓刑,并分别被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至1万元。
2011年,湖北武汉人王某赴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见其他留学生通过代购获得了可观的收入,于是,为赚取生活费用,王某效仿身边朋友做起了代购。
2012年初,王某以其本人及妹妹的名义,分别在淘宝网上注册店名为“日本直送快车”和“作嫁轩”的两家网店,主要从事药品、化妆品等商品代购。王某将货物打包邮寄至国内,由其妻子张某负责销售。海安网友杨某在与王某聊天时发现有利可图,也注册了一家名为“Loving july”的网店,加入到王某的代购行列中。
2013年6月,侦查机关发现杨某在淘宝网上销售的名为“太田胃散”、“太田汉方胃肠药”、“新维生素U兴和S”等日本药品未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批文,便传唤杨某到案了解情况。询问中杨某承认自己知道淘宝网不允许卖药品,其在销售时刻意规避使用药品字眼,部分所售药品确实未经国家批准。经过多次询问,侦查机关掌握了被告人杨某及其协助王某销售日本原装药品的犯罪事实,并在武汉将王某、张某抓获。同时,侦查机关将扣押的部分药品送交药品监督部门进行鉴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由于上述药品没有获得进口药品注册批文,送检药品均被鉴定为假药。
截至案发,被告人王某、张某、杨某销售假药金额共计30余万元,非法获利10多万元。经开庭审理,法庭认定3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丁 冀)
■法官说法■
采访中,该案主审法官章智敏分析说,王某等人销售药品的初衷是筹集生活费用,主观恶性较小,且其所售药品在他国是合法销售的药品,与制售对人体有害的假药、劣药有着本质区别,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法庭经过审慎考虑,决定对3名被告人均适用缓刑。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照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由此可见,销售假药罪的适用对象是假药。在日常生活中,假药通常是与真药相对应,被认为是对人们身体健康有不良影响的药物。但是法律对假药的认定有一定拓展,特别是对国外药品,由于缺乏中文标识,合理医嘱,国内患者服用时不容易把握药物药性和服用剂量,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在引入国内市场销售前,这些药品必须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获得进口药品注册批文,否则视为假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本案中的“日本原装进口药品”,虽然在日本销售是合法的,但由于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批文,故均按假药论处,因此,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等人的刑事责任。
2011年,湖北武汉人王某赴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见其他留学生通过代购获得了可观的收入,于是,为赚取生活费用,王某效仿身边朋友做起了代购。
2012年初,王某以其本人及妹妹的名义,分别在淘宝网上注册店名为“日本直送快车”和“作嫁轩”的两家网店,主要从事药品、化妆品等商品代购。王某将货物打包邮寄至国内,由其妻子张某负责销售。海安网友杨某在与王某聊天时发现有利可图,也注册了一家名为“Loving july”的网店,加入到王某的代购行列中。
2013年6月,侦查机关发现杨某在淘宝网上销售的名为“太田胃散”、“太田汉方胃肠药”、“新维生素U兴和S”等日本药品未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批文,便传唤杨某到案了解情况。询问中杨某承认自己知道淘宝网不允许卖药品,其在销售时刻意规避使用药品字眼,部分所售药品确实未经国家批准。经过多次询问,侦查机关掌握了被告人杨某及其协助王某销售日本原装药品的犯罪事实,并在武汉将王某、张某抓获。同时,侦查机关将扣押的部分药品送交药品监督部门进行鉴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由于上述药品没有获得进口药品注册批文,送检药品均被鉴定为假药。
截至案发,被告人王某、张某、杨某销售假药金额共计30余万元,非法获利10多万元。经开庭审理,法庭认定3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丁 冀)
■法官说法■
采访中,该案主审法官章智敏分析说,王某等人销售药品的初衷是筹集生活费用,主观恶性较小,且其所售药品在他国是合法销售的药品,与制售对人体有害的假药、劣药有着本质区别,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法庭经过审慎考虑,决定对3名被告人均适用缓刑。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照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由此可见,销售假药罪的适用对象是假药。在日常生活中,假药通常是与真药相对应,被认为是对人们身体健康有不良影响的药物。但是法律对假药的认定有一定拓展,特别是对国外药品,由于缺乏中文标识,合理医嘱,国内患者服用时不容易把握药物药性和服用剂量,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在引入国内市场销售前,这些药品必须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获得进口药品注册批文,否则视为假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本案中的“日本原装进口药品”,虽然在日本销售是合法的,但由于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批文,故均按假药论处,因此,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等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