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贸仲委《仲裁规则》的说明
关于修订贸仲委《仲裁规则》的说明
2014-11-19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admin
关于修订贸仲委《仲裁规则》的说明
——贸仲委新版《仲裁规则》2015年1月1日施行
贸仲委副主任兼秘书长 于健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委”)现行《仲裁规则》自2012年5月1日起已实施二年多。为适应新形势,不断提升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贸仲委有必要对现行《仲裁规则》加以完善。现就新规则修订情况作简要说明:
一、修改《仲裁规则》背景及过程
(一)适应贸仲委不断深化改革的需要。当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在世界经济中发挥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贸仲委作为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经过5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国际知名仲裁机构,是我国仲裁行业的领军者。在促进我国仲裁事业发展中,贸仲委既发挥着“定分止争”的仲裁服务职能,同时也发挥着公共服务的功能。为适应形势的需要,贸仲委要不断地与时俱进,深化改革,为此,贸仲委改革机构设置,明确职责,扩大公共服务功能,强化仲裁专业服务功能,让两种功能释放出更大的能量,充分发挥引领行业发展的作用。
(二)顺应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发展的需要。随着经贸、投资及金融等领域多元交易方式的发展,国际仲裁理论与实践呈现出新的变化。为了保持《仲裁规则》的领先性和国际化,进一步满足当事人及国际仲裁实践的需要,贸仲委《仲裁规则》有必要吸收借鉴国际仲裁的积极成果,结合自身实践和需要,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对现行《仲裁规则》加以完善,进一步体现中国仲裁的国际特色。
(三)满足当事人选择在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进行仲裁的需要。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设立后一直适用贸仲委2012年仲裁规则。由于当事人选择在香港仲裁与选择在内地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不同,香港与内地的仲裁实践也存在一定差别,为满足当事人选择贸仲委在香港仲裁有别于在内地仲裁的特殊性,贸仲委《仲裁规则》应增加“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专门适用于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进一步满足当事人的需要。
基于上述考虑,贸仲委秘书局多次征求有关法律专家、仲裁员、法官、律师等业内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考国际仲裁机构的先进做法,结合自身实践,反复研究论证,最终完成了对《仲裁规则》的修订工作。新修订的《仲裁规则》于2014年9月26日经贸仲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1月4日经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核准,定于2015年1月1日实施。
二、修订《仲裁规则》的总体思路及主要内容
(一)修订《仲裁规则》管理案件程序的职能部门。为实现改革目的,贸仲委对《仲裁规则》有关管理案件职能部门进行了调整,贸仲委增设仲裁院,贸仲委分会下设分会仲裁院,明确贸仲委仲裁院及分会仲裁院代替贸仲委秘书局和分会秘书处履行仲裁规则规定的管理案件的职能。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贸仲委增设仲裁院系其内设部门职能分工的变化,贸仲委名称没有变更。
(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完善程序设计,提高仲裁效率,增加“追加当事人”、“多份合同的仲裁”规定,修改“合并仲裁”条款。针对当今商事交易多元化模式的变化,为快速解决当事人因连环交易、多方交易、项目系列交易等多方多份合同发生的争议,方便当事人仲裁,公平公正地作出裁决,贸仲委总结自身实践经验,在新规则中增加了“追加当事人”、“多份合同的仲裁”的规定,并修改“合并仲裁”条款,推进程序高效运行,节省当事人的仲裁成本。
此外,为提高效率,减少程序环节,考虑我国经济总量发展形势,以及贸仲委受理案件标的额逐年增加的趋势,新规则将适用简易程序争议金额由人民币200万元提高到人民币500万元,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争议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三)突出国际化,增加“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贸仲委在推进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并采取了相应举措。2012年9月,应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邀请,贸仲委在香港设立了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2012年《仲裁规则》实施时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尚未成立,因此该规则对此未作相应规定。此次修订规则增加了“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一章,充分体现了贸仲委仲裁规则的开放性、国际化特点。
新规则“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专章,明确规定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管理案件的程序适用法为香港仲裁法律;其裁决为香港裁决;当事人可以在贸仲委仲裁员名册外选定仲裁员;仲裁收费实行机构管理费与仲裁员报酬分别收取的国际惯常做法等新内容。贸仲委以更加开放的姿态,积极融入香港国际仲裁实践,努力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专业、高效和国际化的仲裁服务。
(四)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借鉴国际仲裁先进的作法,增加紧急仲裁员程序的规定。其主要考虑是:
第一,紧急仲裁员程序是国际仲裁发展中出现的新制度,也是一项重要制度,它反映了仲裁庭组庭前临时救济措施的重要性,代表了国际仲裁规则的发展方向,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实现,推进仲裁的发展。
第二,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意愿。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约定及授权紧急仲裁员采取紧急措施,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自愿仲裁的基本原则。如所适用的法律未赋予紧急仲裁员决定以法律效力,紧急仲裁员决定应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适应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管理仲裁案件的需要。贸仲委在香港设有分会,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管理案件的程序法为香港法律。根据香港仲裁条例规定,紧急仲裁员作出的紧急救济具有相同于法院命令的同等效力。因此新规则有必要规定紧急仲裁员程序。
第四,增加当事人依据紧急仲裁员决定在某些国家和地区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如果执行地法律赋予紧急仲裁员决定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依据紧急仲裁员决定申请强制执行,新规则增加紧急仲裁员程序无疑将有利于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作为法院采取临时措施的必要补充。紧急仲裁员作出的紧急救济可能是法院无法作出的临时措施,是对法院临时措施的必要补充,有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损失,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境外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申请紧急救济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文件,比法院手续简便,更容易得到当事人的青睐。
可以说,新规则增加的“紧急仲裁员程序”是贸仲委仲裁国际化和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五)其他修订
1.修订送达方式,列举式地增加了在当事人拒收或难以送达仲裁文书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公证送达、委托送达和留置送达等方式;
2.完善诚信仲裁规定,明确所有仲裁参与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仲裁程序;
3.修改更换仲裁员的期限,明确该期限由仲裁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决定;
4.增加首席仲裁员的权力,在审理方式中明确首席仲裁员经其他仲裁员授权可以有单独决定程序安排的权力;
5.增加聘请速录人员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事人申请可以决定有偿聘请速录人员纪录庭审笔录;
6.增加仲裁员特殊报酬的规定,明确仲裁员特殊报酬可参照贸仲委境外机构的有关标准确定。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新规则主文部分
新规则主文部分涉及修订条款20条,其中新增加条款为10条。修订后,新规则总体框架为七章84条:包括总则、仲裁程序、裁决、简易程序、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和附则。
(二)新规则附件部分
附件一,贸仲委及分会名录。明确贸仲委及分会名称和联系方式。
附件二,贸仲委收费表。分为三个费用表,分别适应于涉外案件、国内案件以及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受理的案件。特别要说明的是,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仲裁收费实行机构受理费与仲裁员报酬分开收取的方式。
附件三,贸仲委紧急仲裁员程序。主要适用于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同时根据适用的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以适用于贸仲委及其内地分会受理的案件。
贸仲委将以自身不懈的追求,不断自我完善,自我革新,发挥行业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提高国际化仲裁服务水平,提升仲裁的公信力,为实现仲裁大国的“中国梦”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