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保护规则需适应网络发展
著作权保护规则需适应网络发展
2014-11-28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admin□乔新生
近日,“射手网”被关闭引发各种争议。一位博客经营者提出疑问,认为一个既不提供下载,同时也不提供种子的网站,居然也失去了生存空间,这标志着中国互联网版权保护已经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这样的保护措施对于广大互联网络使用者来说是一个坏消息,它标志着中国的网络版权拥有者对于小型分享网站也开始赶尽杀绝,希望网络每一寸空间都重新划分为他们自己独有的领地,都能成为他们获取商业利益的“高产田”。
这样的讨论对重新思考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十分有益。中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实际上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为了满足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的要求而仓促颁布实施的法律制度。对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极为有利,可是,对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则并不十分有利。正如当初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一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需要付出沉重代价,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制定严格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必须付出的代价之一。现在中国已经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因此,有必要从容思考在著作权保护制度方面是否存在着明显缺陷。
互联网传播不仅改变了传统著作权的形态,同时也改变了传统著作传播的方式和方法。大量免费互联网站的出现,不是为了消解著作权的价值,而是通过新型的经营业态,最大限度地利用著作权的价值。譬如,包括“今日头条”在内的一些互联网站运用网络搜索技术,通过大数据计算分析,把有价值的新闻提供给广大互联网用户。这样的经营模式对于信息的传播极为有利。然而,作为一种经营方式或者经营业态,如果存在商业利益,譬如通过网站获取商业资本,或者在网站经营的过程中刊登广告,那么,就是一种典型的商业经营行为,依照传统的著作权法,必须与著作权人签订“邻接权”合同,换句话说,互联网新闻网站必须和著作权人签订相关合同才能获得作品的传播权利。这对互联网经营企业意味着,必须付出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向互联网络作品所有人支付报酬,从而得到他们的授权。
部分学者认为,在现代互联网时代,应当提出“著作权边际效用”概念,在传统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中增加有关边际效用的内容。换句话说,如果著作权人的作品在互联网中无限传播开来,那么,著作权人应当容许出现免费使用现象,因为从著作权传播边际效用来看,如果著作权人不断收取费用,不仅阻隔了作品的传播,不利于科学技术发展,而且有可能会增加交易成本,从而使“邻接权”变成阻碍传播的绊脚石。绝大多数互联网络发达国家之所以提出“避风港原则”,就是为了避免在互联网传播的过程中面临复杂的著作权问题,防止互联网的经营者随时面临侵权诉讼。
从表面上看,传统的互联网传播规则似乎解决了著作权保护与科学技术发展、互联网传播者与著作权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问题,但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由于互联网经营模式发生了变化,传统的平衡正在被打破。
笔者认为,应当对现行著作权法进行脱胎换骨的改造。应当强调著作所有权特性,在充分保护著作权人合法利益的条件下,提出著作权相对性原则。不仅明确规定著作权保护的期限,而且明确规定“邻接权”的范围和著作权人的权利边界。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适应现代互联网发展的要求,也只有这样,才能使著作权成为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法律制度而不是阻碍科学技术发展的法律规则。
立法机关应当把著作权法修改为著作所有权法,与此同时,根据现代互联网络传播特点,制定互联网传播的基本规则,包括互联网著作权保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