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常委委员建议赞同考试作弊入刑 替考或让他人替考入刑应慎重
一些常委委员建议赞同考试作弊入刑 替考或让他人替考入刑应慎重
2015-01-05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记者 陈丽平
前不久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增加规定: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分组审议时,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赞同考试作弊入刑,但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对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入刑应慎重。
维护社会诚信惩治背信行为
“草案增加了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非常好,很必要。”罗亮权委员说,我们要教育公民遵纪守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要诚实守信。立法要对公民行为、价值取向起引领作用。现在社会上代考、作弊现象比较严重。规定这一条,将其作为一种犯罪,以后很多人就不敢考试作弊了。
“在考试法没有出台之前作为一种司法救济手段,通过刑法打击国家规定的考试中作弊行为,是非常必要的。”龙庄伟委员说,现在国家考试作弊行为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各地公安机关打击此类行为的时候,实际上很为难,或者不愿意处理,因为抓了之后没有办法处理。现在将其列进刑法之后,非常好。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晓初说,草案规定考试作弊入刑非常必要。当前,我国在考试领域非法利益集团违法组织考试作弊十分猖獗,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这些非法利益集团大部分是以应考为主的培训机构。他们利用各种手段特别是网络手段,疯狂组织作弊,谋取巨额非法暴利。已经破的案子中,发现有米粒大小的耳麦,带有传输功能,作弊时用一个吸管把它放在耳朵里,考完了一吸就拿出来了。这是先进的设备。作弊为什么这么严重?因为暴利。打击考试作弊犯罪,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营造诚信的社会环境。建议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非常重大的后果的,处更高的刑期。
建议替考行为暂不列入犯罪
严以新委员说,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太严厉了。建议从行政法的角度给予处罚,这些行为还达不到入刑的条件。
杨卫委员说,以前有醉驾入刑,现在是代考入刑。代考是一个很不好的行为,是欺骗,是不公平。很多学校的规章制度都规定,一旦发现代考或者让人代考,那么就会开除。开除这种行政处理手段是恰如其分的。
“我原来当校长的时候,有一次体育课有十几个学生由于身体不好请人代考,最后这十几个学生都被开除了。”杨卫委员回忆说,当时我心里觉得沉甸甸的。草案的规定更严了,不仅要开除,而且要入刑,是不是太狠了?组织代考行为入刑是应该的,但是对年轻学生,有时他们是为了帮帮同学,还有的是想挣点外快,就因为代考入刑,是不是处罚过重了? 全国人大代表魏旋君赞同将“组织考试作弊”认定为犯罪。但是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建议暂不列入犯罪。违反的,采取严格的行政处罚。
杜黎明委员也认为,从目前的实践看,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这两种情形,更适宜用行政处罚进行规范,不宜用刑法进行调整。因为这类人员大都是相对比较优秀的人员,很多都是在校大学生和未成年人,如果都运用刑事手段予以查处,社会效果是值得研究的,应当慎重。
应进一步明确国家考试范围
“草案增加对国家考试的严厉处罚,原意我是很赞成的。”来自教育战线的杨震委员说,现在确实大学、中学、小学考试中作弊现象非常严重,甚至很多名校都出现这种现象。现在国家规定的考试有200多种,是否这200多种考试如果出现作弊,全部要处以拘役或者管制,还是其中一部分?建议明确国家规定的考试到底指哪些?因为这是很严肃的事情,不能有过大的操作空间,也便于司法部门执行。
严以新委员认为,草案“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的规定太泛,建议改为“在国家规定的统一考试中”,限定考试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