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保留与终止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外交部
【发布文号】外交部令第1号
【发布日期】2012-12-25
【生效日期】2013-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布文号】外交部令第1号
【发布日期】2012-12-25
【生效日期】2013-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保留与终止暂行规定
外交部令第1号
(2012年12月25日外交部令第1号公布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的保留与终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参照有关国际惯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大使衔的驻外外交人员离任回国后,从事外交工作确有需要的,其大使衔予以保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大使衔应当终止:
(一)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二)受到降级以上行政处分或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除党籍的;
(三)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大使衔的情形。
第三条 终止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由外交部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 本规定由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