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建林:准确把握刑事诉讼监督权本质
卞建林:准确把握刑事诉讼监督权本质
2014-09-11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admin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刑事诉讼监督权是规范刑事诉讼监督有效运行的权力基础。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殷切期待,科学建构刑事诉讼监督权运行体系,既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重要指示的应有举措,也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必然要求。正因为如此,《刑事诉讼监督权研究》一书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层面深入探讨刑事诉讼监督权的本质内核、法理基础和制度完善,不仅有助于科学界定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职能,而且有益于指导诉讼监督权的具体运行,让监督权得到规范和有效行使,更具实践价值。
实践表明,现有的刑事诉讼监督权配置基本适合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基本国情,也逐渐彰显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的价值功能。但不可否认,有案不立、久侦不结、以罚代刑、有罪不诉、重罪轻判、以钱抵刑、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民事纠纷、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等种种违法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尤其是极少数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放纵犯罪分子,甚至造成冤假错案。这些现象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社会大众对司法的信任,而且极大地践踏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尊严和权威。对此,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寻根究源,导致这些现象的原因众多,其中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或者说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作用还未得到充分体现是一个重要原因,这是我国司法改革和制度完善应当关注的重要议题。正是由于立法对刑事诉讼监督权规定尚存不足,才导致检察机关行使刑事诉讼监督权的手段不够充分、程序不够完善、措施不够有力、效果不太明显。
面对理论界对刑事诉讼监督的深切关注和人民群众对强化刑事诉讼监督的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2月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加强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提出了全面要求。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此外,北京、辽宁、四川、山东、江西、湖南等20多个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有关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或决定,为检察机关强化刑事诉讼监督提供了制度参考。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继续强化和完善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一方面,新增了刑事诉讼监督的权能,扩展了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丰富了刑事诉讼监督的手段,明确了刑事诉讼监督的效力。另一方面,强化了刑事诉讼监督的责任,健全了刑事诉讼监督的程序。这些新规定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制的日臻完善,同时也表明国家对检察机关强化刑事诉讼监督的立法支持。
本书以权利和权力为研究视角,以法律监督理论的现代转型为逻辑起点,综合采用比较分析、逻辑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从法学、法哲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多学科视野,以刑事诉讼监督权与侦查权、审判权、执行权、行政权的合理配置为切入点,以实现刑事诉讼监督权与法律监督权的有效对接为主线,在充分论证检察机关行使刑事诉讼监督权的理论依据和现实背景的基础上,理性借鉴域外刑事诉讼监督权制度的某些法例与实践,对如何有效解决制约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优化配置刑事诉讼监督权,有效整合刑事诉讼监督资源,健全对侦查权、审判权和刑罚执行权等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等问题进行了系统论述和制度构想。
本书的主要特色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问题意识突出。本书紧扣当前刑事司法领域中存在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理性分析了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科学回答了我国为什么要建构刑事诉讼监督权以及如何完善刑事诉讼监督权等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二是理论创新独特。本书在现有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另辟蹊径,从权力与权利的视角全面阐释了刑事诉讼监督权的本质内涵,在梳理不同观点的基础上界定了刑事诉讼监督权的定义,系统解构了刑事诉讼监督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及其相互关系,科学设定了刑事诉讼监督权的运行制度和配套规则,提出了完善刑事诉讼监督权的立法建议。三是辩证思维较强。本书从古到今、从国内到域外、从现实到理论,从制度到立法,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主权学说,深刻阐释了刑事诉讼监督权与权力制衡理论的一致性、刑事诉讼监督权与权利保障理论的契合性,高度概括了刑事诉讼监督权的价值基础,较好地回答和解决了有关刑事诉讼监督权理论与实践中的若干问题。
本书选题新颖,体例恰当,逻辑严密,论证透彻,语言流畅,富有较强的理论性和时代性。特别是对刑事诉讼监督权的现实依据、法理基础、理论体系和制度设计等进行了精辟而详细的论述,不少观点蕴含真知灼见,颇有见地。诚然,书中尚存一些不足之处,个别观点也需进一步推敲论证。但瑕不掩瑜,此书仍不失为一部具有较高理论价值的学术专著。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