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手册
一、甄选人才基本标准
(一)诚实诚信,忠于职守;
(二)高度的责任心和出众的学习能力;
(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良好的协作和沟通能力;
(五)思路开阔,敢于创新。
二、入职需提交的资料
(一)原单位离职证明原件(若无离职证明签署免责声明);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张;
(三)毕业证、学位证、职业资格证、执业证或专业资质证书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张(包括在您的简历或其它应聘材料中提及的其他证书);
(四)近3个月内的个人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包含血常规、肝功能、胸透、心电图);
(五)本人的招商银行卡及复印件;
(六)人力行政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劳动合同订立
律所与被录用人员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一周内签订正式劳动用工合同。
四、试用期规定
(一)新员工试用期为1-3个月;
(二)在试用期期间人力行政部将会与您进行三次沟通;
1、入职1周:沟通对岗位职责的熟悉和工作内容的执行、沟通是否已经适应办公环境和部门氛围、沟通对上级或下级的衔接是否顺畅等;
2、入职1个月:沟通工作能力是否能胜任,需要什么支持和改进等;
3、入职3个月:转正沟通。对试用期3个月的各方面综合表现,确定是否转正录用或是否转岗等事宜。
五、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均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一)员工入职时提供的个人资料(包括个人信息,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获奖证书、个人简历等)及填写的各项信息存在造假或虚假信息;
(二)员工入职时未与上家律所解除劳动关系,存在拖欠其他企业或单位、客户公款,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保密义务的情况;
(三)转正考核不合格者;
(四)不能按照所从事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拒绝接受律所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又拒绝其他工作岗位安排;
(五)工作理念和态度与律所文化有冲突者;
(六)试用期内有旷工情况发生;
(七)试用期内因违纪被警告2次及以上;
(八)吸食毒品、嫖娼、赌博、参加非法帮派组织和邪教组织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九)被判处刑罚,未执行完毕者或通缉在案者。
六、转正
(一)转正考核:试用期届满,律所HRBP至少提前两周通知该员工以及该员工的直接上级/部门负责人,人力行政部采用绩效考评方式对拟转正员工进行考核,拟转正员工通过考核则进行转正,未通过考核者延长试用期或予以辞退。
(二)转正手续办理:试用期员工通过绩效考核,按律所转正程序逐级审批办理:
员工直接上级、部门负责人等将根据员工的日常表现对其进行评价,后由员工本人通过钉钉系统提报转正申请至人力行政部。
七、离职
(一)员工离职类型
1、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包括员工申请辞职并与律所协商一致,以及律所辞退员工并与员工协商一致;
2、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终止;
3、因违反律所规章制度被辞退等。
(二)辞职申请
1、正式员工辞职需提前三十天向部门负责人及人力行政部提出书面申请以及钉钉发起离职申请审批。试用期的员工需提前3天提出辞职申请;
2、与律所签有《培训协议》且提出辞职申请时,尚在约定服务期内的员工,须按《培训协议》或《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进行经济赔偿或支付违约金;与律所签有《保密协议》的,须按照约定进行脱密处理;与律所签有《竞业限制协议》的,须按照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执行;
3、个别员工不遵守律所的规章制度借辞职或律所辞退为由,无理取闹者,视为严重违反律所规章制度,律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第三款“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有关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关系,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存在下列情形者,律所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经济补偿:
1、有参加传销、打架斗殴、赌博、偷盗以及违反其他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
2、连续旷工3天(含)以上,或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的;
3、严重违反律所规章制度,犯重大纪律错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4、于录用时伪造基本资料及人事档案内容者;
5、煽动怠工及罢工之具体实施者;
6、故意破坏律所硬软件设施以及泄露机密以致律所遭受重大损失者;
7、挪用公款、徇私舞弊或纵容他人有同样行为者;
8、未经本律所许可,在外兼营其它业务以致影响劳动合同之履行者;
9、借用律所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
10、工作态度恶劣,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消极工作三次以上的。
11、三次以上不参加或找借口拒绝参加团队管理活动,三次以上违反规章制度一般性规定或重大辞退条款一次以上的。
12、根据《百善律所顾问部薪酬绩效方案》,连续两个月业绩未达标的。
13、不符合用章管理制度隐瞒盖章材料和偷盖律所公章、合同章的。
14、私自接案不报律所,或存在其他故意损害律所利益行为的。
(四)离职手续办理
1、拟离职员工,在钉钉系统上填写相关离职表格,按照离职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2、离职审批后,员工按照离职结算程序办理工作和财物交接后,方可离职;
3、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人力行政部为员工结算工资并转出社保;
4、员工未办理完离职手续及交接,就擅自离岗,离岗期间律所将按照旷工进行处理,同时暂扣发其当月工资。员工办理完离职手续后,再结合管理制度核发其工资。
(五)特别提示
当以下个人信息有变更或需要补充时,请在一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人力行政部申请变更或补充,以确保各项信息登记无误,维护自身权益。律所以员工最后一次向律所提供的个人信息为准,若员工没有及时向律所更新个人信息,员工须自行承担所带来的一切损失;
(1)姓名、身份证号码;
(2)通讯地址、居住地址和电话号码;
(3)婚姻状况及家庭成员状况;
(4)出现事故或紧急情况时联系人及紧急联系人电话等;
(5)培训结业或进修毕业;
(6)律所内的特殊(亲属)关系;
(7)个人工资卡银行账号;
(8)通过司法考试或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
(9)其它您认为有必要知会律所的个人信息。
一、考勤管理
(一)工作作息时间:律所原则上实行5天工作日制,部分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工作时间为 9:00-12:00;13:30-18:00。
(二)考勤规定:律所实行每天上班前、下班后两次打卡制,迟到的员工到岗后仍然必须打卡。钉钉打卡记录是律所全员的考勤凭据。
(三)律所考勤周期为自然月,每月1日至每月最后一日。
(四)律所使用钉钉打卡考勤。内勤须在规定时间使用钉钉进行打卡;外勤需通过钉钉提请外出审批:
1、未提出钉钉审批依据实际情况按照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2、外出之前必须填写钉钉外出审批并发送。
(五)忘记打卡:上班忘记打卡不允许补卡,且罚款40元/次。下班忘记打卡,每月有3次补卡申请,且需提供两人及以上签字的情况证明,否则以旷工半天处理。
二、迟到、早退、旷工
(一)迟到、早退
迟到指无故在规定的上班时间之后且未超过30分钟到达律所的,早退指无故在规定的下班时间之前离开律所不超过30分钟的。律所要求每位员工自觉遵守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并养成上下班打卡的良好习惯。处理办法:
迟到:员工在规定上班时间后30分钟内打卡即为迟到,凡迟到一次罚款20元。
早退:员工在规定下班时间前30分钟内打卡即为早退,凡早退一次罚款20元。
(二)旷工
员工上班迟到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半天,提前30分钟以上下班视为旷工半天,全天超过4.5个小时不到岗者视为旷工1天。处理办法:
1、旷工0.5天扣罚2天基本工资;
2、旷工1天扣罚1周基本工资;
3、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者,从第四天起视为自动离职,律所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结算任何薪资福利。
三、休假
员工请假须在钉钉系统上填报请假申请审批,经权限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如遇紧急情况需请假,可先致电直属上级说明情况,在假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一)年休假
1、员工进入律所累计工作满1年,享有年休假5天,每增加工作1年,年休假增加1天,15天为上限。
2、员工休年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申请年休假不得妨碍律所安排的工作,年休假最少0.5天起休。
3、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4、签订劳务合同(实习协议、兼职协议)员工不计算且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5、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及以上者;
(2)全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及以上者。
(二)婚假
1、加入律所后,按法定结婚年龄(女超过20周岁,男超过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带薪婚假18天。
2、领取结婚证的日期在员工本人入职以后,可申请带薪婚假,有效期限为1年。
3、婚假需提前7个工作日提出申请,需提交结婚证复印件至人力行政部。并审批通过后方可休假,否则视为旷工处理。
(三)产假
1、女职工可享受包括法定假期及双休日在内,按云南省各年规定执行;
2、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带薪产假15天。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带薪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带薪产假。
5、分娩后,员工应将婴儿出生证明、女职工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复印件提交人力行政部备案。
(四)产检假(福利假)
女员工在怀孕后向人力行政部提交当地医疗机构开具的“建档卡”或相关孕检档案的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备案(原件会退回给员工),可享受产检假:
1、怀孕7个月及以内,每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
2、怀孕第8个月,每半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
3、怀孕第九个月及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产检假。
产检假申请须提前1天发起钉钉审批流程,经人力行政部报备后,后续申请无需提供任何资料,孕检假为全薪假期,视同正常出勤。
(五) 陪产假:男员工享有7天带薪陪产假(各分所陪产假时间如有不一致,须提供当地劳动法规相关规定上报总部人力行政部审批通过后按当地劳动法规定执行)。男员工应在妻子分娩之日起1个月内休完陪产假。
(六)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去世,享受丧假;
2、根据法律规定给予三天丧假(各分所丧假时间如有不一致,须提供当地劳动法规相关规定上报总部人力行政部审批通过后按当地劳动法规定执行)。
(七)病假
1、门诊病假
(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可以请病假。员工病假或因病缺勤的,应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诊所除外),否则将按事假处理。病假超过1天的,应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2)病假1天扣发50%日工资,病假按最小0.5天起计算,无小时假。
(3)自该疾病首次休假日开始,视为医疗期开始,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医疗假期。医疗期包含法定假日和公休日。
(4)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员工,律所将调整其工作岗位一次,若调整后其仍然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律所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员工医疗期期间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连续休病假10天以上的员工应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完整病例档案及收费单据。病假证明材料到期前应提交新的休假证明。
(八)事假
1、事假须事先在钉钉系统提交请假审批;未提交请假申请者视为旷工处理。
2、事假扣除相应天数的全部工资及全勤奖励。
(九)特殊事假
1、若需参加司法考试的员工,凭报名表或准考证等相关证明,可以批准请假1个月集中学习。
2、若参加其他资格证考试的员工,凭报名表或准考证等相关证明,可以批准请假1周进行备考。
3、特殊事假由各部门主管领导根据实际情况考量是否准许特殊事假。
4、特殊事假期间扣除相应的薪资、福利。
四、特殊说明
员工除正常年休假之外,其他类型休假当月均不享受全勤奖励。
一、工资周期及发放时间
(一)工资核算周期:每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
(二)工资发放时间:按月发放,每月10日——15日为发薪日,如遇公休日或节假日等特殊情况的,可顺延。
二、律所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下列费用
(一)员工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二)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其他费用。
三、律所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
(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二)律所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
(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四、薪资核对:员工若对薪资有疑义,可咨询人力行政部。若薪资有误差,员工应在发薪日后1个工作日内申请核查,经律所核查属实的,统一在次月调整修正。
五、律所实行薪资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私下讨论和询问他人薪资,如发现薪资泄密事件,情节严重的给与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四节 工作日志
为了律所团队工作内容透明化,更好的团队协作,即入职之日起所有员工将自己每天工作内容在日志编写平台上编写信息发送至直接上级领导。具体要求如下:
一、当日工作的主要内容、数量或成果;
二、当日工作心得及明日工作计划;
三、信息不完整者视为未发送;
四、日志发送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下班时间至23点之间;
五、不符合要求或未发送日志者每月第一次罚款20元,第二次罚款40元,第三次罚款80元,依次成倍累计;
第五节 晨会规定
为严肃晨会纪律,规范晨会程序,使晨会真正起到互通情况、反映问题、解决问题的作用,现对晨会具体事宜作如下通知:
1、每天晨会召开时间9:05分,不得延迟召开,不按时召开扣罚部门主管50元/次;
2、晨会召开后,到岗者视为迟到,员工每人每月迟到超过2次的,从第3次开始以每次4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未超过的不处罚;
3、未参加当日晨会且未提前向部门主管请假的,每人每次扣款50元;
4、向部门主管请假但未获批准而强行不参加晨会的,每人每次扣款50元;
5、晨会中途未经主管允许擅自离开,每人每次处罚40元;
6、主管无故缺席未按时主持晨会,也未安排其他人代为主持的,每出现一次扣款100元;
7、各部门主管每天统计部门员工晨会出勤情况,并按月向人力资源部汇报,未如实汇报各扣罚50元。
一、着装:作为专业律师,工作期间的着装要专业干练。男士着西装衬衣,女士着套装。
二、头发:员工头发保持清洁,不得烫、染怪异发型,男性员工头发不得覆盖双耳及衣领,女性员工头发不得蓬乱。
三、指甲:指甲应经常修剪,保持干净整洁。
四、胡须:男性员工应每天剃须,不蓄胡子,鬓角不得超越耳垂,并修剪整齐。
五、化妆:女性员工工作时不能浓妆艳抹,不宜用香味浓烈的香水。
六、饰物:员工佩戴饰物要大方得体,不得夸张。
七、鞋子:应保持清洁,不得穿拖鞋上班。
八、办公区域内不得戴墨镜、帽子等。
一、严禁说脏话,语音清晰、语速适中、语调平和、语意言简意赅,尽量使用普通话。
二、工作时间在办公区域谈话要注意控制音量,不得高声喧哗,严禁唱歌或吹口哨。
三、接打电话:电话用语应使用文明用语,态度适中温和
(一)各律所前台:“您好,××,……”。挂断电话时:“谢谢”或“再见”;
(二)各部门:“您好,×××部门,……”。挂断电话时:“谢谢”或“再见”;
(三)客户服务部门:“您好,客户服务部×××,很高兴为您服务,请问您有什么问题……”。挂断电话时:“感谢您的来电,随时为您服务”;
(四)如果你在接电话时不得不中止电话而查阅一些资料,应当动作迅速。你还可以有礼貌地向对方说:“您是稍候片刻,还是过一会儿我再给您打过去?”
(五)接听投诉电话应保持平和的心态,多听少说,尤其不能推托责任,避免向客户表露情绪,避免与客户纠缠以往的不快,避免向客户陈述律所内部的运作细节,对由于我们的工作或产品质量问题给客户所带来的不便及不满,应给予真诚的道歉。同时应认真做好记录,并按规定程序逐级反映。
(六)对无法当场解决的问题,要给客户一个带确切时间的答复。并在该时间内给客户一个处理方案。
(七)工作电话应简明扼要,尽量缩短时间,节约时间和费用,不讲与工作无关的话。如本人在座位上请尽量保持在电话铃声响过三声之内接听电话。
(八)主动为邻座不在的同事接听电话:“抱歉,×××暂时不在,您需要给他留言吗?”,并详细记录来电人员信息随后告知同事。
(九)普通员工08:00-22:00必须保持电话通畅,主管级及以上员工必须24小时保持电话畅通以便工作联系。
(十)对陌生人不得告知部门负责人或律所领导的姓名或电话。
(十一)工作时间不得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
第三节 接待礼仪及规范
一、在约定的接待时间内,不迟到或缺席。确因无法控制的原因迟到或缺席时应礼貌的对客人做出解释。
二、对来访者应主动、热情接待。
三、建议按一般习惯,名片应先递给客人、长辈、上级,并用双手交接名片或文件。
四、在直接见面的场合下,建议按照一般习惯把职位低者介绍给职位高者,把年轻的介绍给年老的,把男性介绍给女性。
第四节 日常行为规范
一、遵守律所考勤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因各种原因造成的请假,应及时办理相应请假手续。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通知律所的,应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二、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须暂时离开时应与同事交代。离开律所外出,应向部门经理说明。
三、在工作时间内,不使用不文明用语,不得在办公区域内大声喧哗、追逐嬉戏、聊天。
四、严禁在办公区域随地吐痰、吸烟。
五、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使用其他部门或他人的电脑。
六、所有员工一律不得在上班时间利用律所电脑玩游戏、上网聊天、下载与工作无关资料或做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七、在工作时间内,非工作事项,不得相互串岗、闲聊。
八、在业务范围内,应坚持合法、正当的职业道德。不准索取或者收受相关业务往来单位(客户)的酬金(回扣),否则将构成受贿。反对以贿赂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不正当利益。
九、不得挪用公款谋求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谋取利益,否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禁止律所所有人员(含工薪人员、挂靠律师、挂靠实习律师等)做私单。一经发现,立刻开除,并不予办理任何律师实习合格、年检合格、转所等证明及转档手续。
十一、禁止律所所有工薪员工私自收取咨询费(未经特批,工薪人员一律不准收取任何咨询费)。如若发生 ,第一次将处以所收咨询费十倍罚款;第二次发现将直接开除,并不予办理任何律师实习合格、年检合格、转所等证明及转档手续。
十二、为了更好的控制律所业务合同的风险,律所暂不开展尽职调查业务和律师见证业务,不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三、妥善保管工作中形成的或使用的各类文件、资料,重要文件。资料废弃时,必须及时交有关部门或粉碎销毁。
十四、禁止将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其它违法、违禁物品带入或存放办公区,同时具备防火防盗意识,确保办公区安全。
十五、律所杜绝一切形式的兼职工作,更不允许员工在职期间从事或兼任其它同行业内的专、兼职工作或岗位。一旦发现将构成严重违纪,导致劳动合同解除。为律所带来损失的,律所有权要求赔偿或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偿、维权等。
第一节 日常管理准则
一、任何员工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律所办公区,并且严禁员工或来访者在办公区内抽烟。
二、保持办公室整洁统一,所有办公设施、设备及办公物品等应摆放整齐,禁止在办公室(桌)堆放杂物。
三、衣物应妥善挂放,不得随意置放于办公桌上。
四、离开座位时应整理好办公桌上的文件资料、物品等并将办公椅归位。
五、爱惜使用律所的物品设备,律所物品不得挪为私用,不得随意移动或取走公共区域摆放的物品。发现办公设备(包括通讯、照明、影音、电脑、建筑等)损坏或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向所在律所的行政管理部报修,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六、下班时桌面上除整齐放好的必要办公物品外,其余物品、文件资料应全部收进办公柜,保持桌面整洁。离开办公室时电脑主机上不得插U盘,移动硬盘,数据线,耳机等设备。
七、节约用水、用电,合理设置空调温度。下班后必须关电脑(含主机、显示器及UPS),最后一位离开律所的员工负责关闭门窗、关灯、复印机、饮水机等电器,并切断插线板电源。
八、办公区只有值班或加班的部分人员时,应在保证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关闭部分灯光。
第二节 卫生管理准则
一、所有员工皆有义务保持办公区的整洁与舒适。
二、爱护办公室及公共区域的整洁、卫生。饮水机必须保持清洁,垃圾、废弃物、污物的清除必须符合卫生要求,放置于指定地点。
三、律所所有办公区内外未经许可不准张贴广告、宣传画、标语;不准堆放或悬挂物品,所有物品都应进入库房堆放。
第三节 外来人员管理
一、不允许外来人员独自进入办公区。
二、外来人员分类
(一)重要来访人员:政府机构领导、国内外大型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律所重要合作伙伴及律所主任指定重要客人。
(二)普通来访客户:与律所有业务往来的人员。
(三)面试或入职人员。
(四)其他外来人员:外卖人员、快递员、绿化人员、维修人员等。
三、接待方式
(一)外来人员到访后,前台人员应礼貌问候并询问来访意图,非客户人员到访需在《外来人员来访登记表》上做好登记。
(二)重要来访人员到达后,前台人员应首先核实身份并致电被访者,如被访者有时间接待,应立即引领来访者到达被访者办公室或其他约见地点;如需来访者暂时等待,应安排其在相关区域休息等待并递送茶水。
(三)普通来访客户到达后,前台人员问明来访者事由及被访者后,如已有预约,应立即通知被访者到前台与来访人员接洽并带领其前往洽谈地点;如未有预约,问清楚来访事由之后联系被访者或作出灵活处理。
(四)面试或入职人员到达后,由前台人员引领其到指定区域等候,并通知人力行政部予以接待或办理相关手续。
(五)其他来访人员到达后,由前台根据来访需求作出灵活处理。
第四节 办公设备管理
一、计算机相关设备使用管理
(一)打印机需要在笔记本上安装驱动方可使用,打印资料尽量使用双面打印,打印完文件后要及时到打印处取走,避免遗失和浪费。
(二)个人办公电脑仅在办公室使用,不可私自带走。若有特殊需求,请向部门主管和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员工计算机相关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碰到问题需进行维修、更换、报损,需由员工向行政部提出申请,经诊断确认后需维修、更换、报损的,由行政部进行统一安排处理。
(四)员工电脑必须采取防范或保密措施(如使用开机/邮箱/系统密码并定期更改、屏幕保护密码、系统锁定密码等等),下班时必须关闭计算机电源。
(五)员工离职后,填写《离职交接单》,由人力行政部人员核定后,须将电脑交回行政部,统一进行资源的分配管理。
二、网络使用管理
(一)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使用的各项法律规定,禁止在网络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二)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各项法律规定,不准利用网络窃取别人的劳动成果或受法律保护的资源。
(三)不得使用软件的或硬件的方法扫描、攻击他人计算机,窃取他人口令,盗用他人IP地址,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系统。
(四)不得制造和传播计算机病毒。
(五)上班时间不准在网络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玩游戏、聊天,炒股、看视频、音频,不准在网络上接收和散布包含反动内容或不健康的信息。
(六)严守律所机密,不得擅自传送未公开的或未授权的律所内部资料、文件等,不得传送具有威胁性、不友好的、有损律所声誉的信息。
三、钉钉使用细则
(一)员工须使用律所统一分配的钉钉软件进行对内联系工作。入职和离职的员工,由人力行政部人员办理钉钉的开通和注销手续。
(二)员工必须上传个人照片作为钉钉头像;报备的电话须是个人常用联系电话号码。
(三)员工所使用的钉钉须服从律所统一管理,员工离开律所时,注销钉钉。
(一)员工应遵守律所财务管理制度,服从律所财务管理。
(二)律所对员工薪酬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员工应按国家税法相关规定在个税app上进行专项扣除申报,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对上年个人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
(一)差旅费报销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详见律所《外出和出差管理制度》。
(二)招待费、培训费在发生前应当获得律所领导的书面审批,费用报销时,应当附上相关审批文书。
(三)成本费用支出中发票的规定:
1. 所有的交易支出均应取得发票;开具(取得)的发票应当符合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
2. 发票抬头和报销单位必须一致。
3. 一般纳税人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 对汇总开具的发票,除发票外还应取得开票明细清单。
5. 电子发票统一要求下载后用A5纸进行打印,并将电子发票PDF文档交律所行政和财务存档。
(四)成本费用报销的规定:
1.费用报销时应将发票及附件在原始粘贴单上粘贴好,并填写费用报销单。发票及附件不完整不得报销,票据粘贴不规范不得报销。
2. 员工差旅费报销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出差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按出差日期进行逐项列示,出差补贴在补贴中列示(这部份不需要提供发票),餐饮费、住宿费等在其它中逐项列示。
3. 对于员工自驾车费用的报销。按律所规定选择自驾车出差的员工应与律所签订《员工私车公用协议》,在协议中约定报销标准和范围。员工在报销时可以用油费、维修费发票等在限额内进行报销。 ETC过路费须提供电子增值税发票。
4. 团建费及奖金包本质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各单位可以提供与职工福利相关的发票进行报销(如购买生活用品、聚餐费用、旅游会务、员工医疗等)。如不能提供发票,就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各单位需提供团建费和奖金包的发放明细清单给财务部以代扣个税。
5. 律所的调查取证费的报销应严格管理,报销凭证必须经律所主任签字审批。
6. 临时用工人员(保洁人员等)的劳务费一律应计入工资表,通过工资发放。
(五)成本本费用报销流程:
1. 员工按要求粘贴原始凭证,并填写好报销单后,将粘贴好的原始凭证和报销单交律所行政初审,律所行政对原始凭证的完整性、粘贴和填写的规范性、金额计算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才能通过报销审批流程。
2. 报销人应当期费用当期报销,不得跨期报销(费用发生后30天内报销且不得跨年)。
(六)所有费用报销都必须基于事实提交申请,如果有虚假报销申请,一经发现,第一次全律所通报批评,第二次全律所通报批评,并且按照虚假报销金额的十倍给予罚款,第三次开除,如果是律师,不予办理转所手续。
第一节 违纪类型
一、一般违纪
是指违反律所制度或相关流程、标准(包括成文或不成文的工作流程、标准),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任何损失的(包括潜在的和已发生的)或虽造成轻微损失,但并非出于故意的行为。其中轻微损失是指损失低于1000元及以下。情节轻微是指非出于恶意,影响较小。
二、较重违纪
是指违反律所制度或相关工作流程、标准(包括成文或不成文的工作流程、标准),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或造成轻微损失的(包括潜在的和已发生的),或虽非故意,造成较重损失的行为。较重损失是指损失超过 1000元以上但低于5000元的或泄露律所保密信息。情节较重是指造成一定影响。
三、严重违纪
是指故意违反律所制度或相关工作流程、标准(包括成文或不成文的工作流程、标准),情节和影响严重或给律所造成较重损失的(包括潜在的和已发生的),或虽属过失,但给律所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严重损失是指损失超过5000元或故意泄露律所重要的保密信息。情节严重是指故意违纪,给律所带来严重影响或使律所制度难以执行或恶意违纪的。
四、惩罚方式
(一)书面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降级、降职:适用于较重违纪。
(二)赔偿或罚款:适用于各类违纪中给律所造成损失的情况。
(三)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严重违纪,情节严重者,律所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五、一般违纪行为
(一)无故迟到或早退在一个考勤周期内超过5次(含)以上者;
(二)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3小时以内,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任何损失者;
(三)在一个考勤周期内漏打卡超过6次(含)以上者;
(四)在工作时间内聊天、串岗、戏闹、休息、打嗑睡者,情节轻微者;
(五)未经许可擅自安排外人进入办公室尚未造成损失者;
(六)着装、仪表、礼仪不符合律所工作礼仪及规范者;
(七)自身过失或不遵守办公区管理规定造成律所财物轻微损失者;
(八)擅自私配律所各种钥匙,尚未造成损失的;
(九)未经批准,自行调换笔记本或台式电脑,或者违反计算机和网络管理规定,情节轻微者;
(十)无故不出席律所主办的重要活动或者培训活动;
(十一)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或调配,情节轻微者;
(十二)因个人原因被客户投诉,情节轻微者;
(十三)管理人员或检查监督人员的轻微失职行为。
六、较重违纪行为
(一)无故迟到或早退在一个考勤周期内超过7次(含)以上或旷工半天(含)及以上者;
(二)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5小时以上者,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任何损失者;
(三)在一个考勤周期内漏打卡超过10次(含)以上者;
(四)在工作时间干私活,情节严重的;
(五)着装、仪表、礼仪不符合员工礼仪及规范,且经规劝拒不改正的;
(六)制造谣言、恶意中伤、骚扰其他员工,情节较重或经规劝拒不改正的;
(七)散播有损律所的谣言或挑拨律所与员工之间感情的;
(八)在律所范围内争吵、打架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自身过失或违反办公区管理规定造成律所财物较重损失者;
(十)过失损坏或遗失律所财物,造成轻微或较重损失的;
(十一)遗失律所重要文件(或资料)的;
(十二)未经主管人员同意,为个人利益使用律所财产的;
(十三)擅自安装程序或卸载防病毒程序而造成病毒传播,工作用机系统瘫痪或他人用机系统瘫痪;
(十四)擅自使用律所群发邮箱或大范围的向其它员工发送对律所造成负面影响信息者或其它与律所无关的不良、敏感信息者;
(十五)未按期完成主管人员合理安排的任务,且未说明正当理由,经劝不改者;
(十六)不服从主管人员的指挥或阳奉阴违,故意消级怠工,经劝不改者;
(十七)因个人原因被客户投诉查证属实,情节较严重的;
(十八)管理人员或检查监督人员失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情节较严重的;
(十九)泄露本人薪资待遇者或他人薪资待遇者,情节较严重者;
(二十)过失违反律所保密制度,情节轻微者;
(二十一)违反律所规章制度的其它较重违纪行为。
七、严重违纪行为
(一)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连续旷工二天及以上;
(三)旷工天数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5天以上者;
(四)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出借办公室钥匙、门卡或其它律所识别证件给其他无权使用的人员,造成严重损失的;
(六)自身过失或违反办公区管理规定造成律所财物严重损失者;
(七)侵占、挪用律所财物的或收受贿赂的;
(八)借故闹事或聚众闹事,破坏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的;
(九)在律所范围内争吵、打架,情节严重的;
(十)侮辱、诽谤、殴打、恐吓、威胁同事;
(十一)隐瞒或伪造履历,篡改律所考勤记录或其他任何欺瞒行为;
(十二)偷窃、涂改、伪造律所各类资料、各类原始凭证、原始记录及重要文件;
(十三)经证实以虚假理由或证明申请休假或以虚假票据向律所报销费用的;
(十四)偷窃律所或同事财物的;
(十五)偷窃或利用职位之便盗用他人计算机密码登录查看信息者;
(十六)伪造或盗用律所印章者;
(十七)利用律所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
(十八)在律所担任职务同时,未经律所事先同意,在同行业有第二职业者;
(十九)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律所提出,拒不改正的;
(二十)管理人员或检查监督人员失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二十一)员工在转岗时或与律所有争议期间故意撕毁/删除律所重要的文件/电子资料;
(二十二)泄露本人薪资待遇者或他人薪资待遇者,情节严重者;
(二十三)过失或恶意违反律所保密制度,情节严重或给律所造成较重损失者;
(二十四)在社会上违法乱纪,被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二十五)其他违反律所规章制度的严重违纪行为。
八、惩罚累计
员工在第一次受到处分后,三个月内如再受相同处分则进行累计升级处分:
书面警告+书面警告=辞退
九、惩罚程序
(一)根据违纪类型,部门负责人有书面警告的权利,填写《处分记录》经员工签字后交人力行政部存档;
(二)赔偿或罚款、辞退由各级员工部门负责人进行提出,逐级上报,经核准后由人力行政部门执行;
(三)每项违纪处分都应当通知受处分员工,并要求该员工签收。员工对处分有意见的,可按“争议处理”部分规定处理。
第二节 其他要求
一、员工如实向律所提供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及社会保险转移单;若因员工个人原因导致社会保险无法缴纳的,律所可以不补缴。最终以该员工社会保险单实际转入的时间开始缴纳。
二、员工如实向律所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包括学历证、身份证、工作经历等。
三、应遵守律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律所的工作安排。
四、员工因严重违反律所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或严重失职、违法行为等,被律所解聘时,不享有任何经济补偿,律所也无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解聘。
五、员工离职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属于律所的任何物品。
六、员工未在律所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向律所提交缴纳社会保险等所需资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滞纳金全部由员工承担。
七、员工需对与律所签订劳动合同前的个人行为负全责. 如因员工个人原因,导致律所受到其它第三方的索赔,员工对此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八、员工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一周内办理离职手续。
第一节 修订
律所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律所的发展状况的管理需要,经律所相关部门批准,对《员工手册》之条款进行修订。
第二节 解释
人力行政部对该《员工手册》有修改权,解释权归人力行政部。未尽事宜由人力行政部以补充方案形式报律所管理层讨论通过后公示执行。
第三节 实施
一、本手册适用于百善律师事务所。
二、本手册自2023年 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