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规定实施后首宗案件
广州开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规定实施后首宗案件
2014-10-09 来源: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杨婷
10月1日起,《广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正式实施。今天上午,广州市越秀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行政决定纠纷一案,作为被告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社会保险工作的副局长陈敏出庭应诉。该案系上述规定正式实施后,广州市行政机关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首宗案件。
原告以其从事电镀、电镀组工种年限累计超过8年为由,于2014年2月向被告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
被告认为,原告在此期间从事的齿科材料车间班长、化工、调度、管理岗、齿材、业务、安装、维修、销售业务员、后勤主管等工种,未分别列入广州市华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原广州医疗器械厂)所属医药系统(行业)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而原告所从事特殊工种电镀组、电镀的年限累计不足规定年限,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有关条件,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不同意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
马某不服被告作出的上述决定,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新的证据证明自己从事特殊工种超过8年,同时申请了三名证人出庭作证。
被告则表示,由于原告原始档案内缺乏充足资料证明原告曾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已满足国家规定要提前退休的条件,而且该局也曾限期要求其补充相关原始资料,但原告补充的资料前后矛盾,仍无法证明上述事实,且证人证言是无法作为该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故该局作出上述决定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事实认定清楚。
对于原告在庭审中提交的新证据,被告表示原告可以根据新证据向该局再次提交申请,被告可以根据新的证据进行审核作出新的决定。
根据《广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规定,本年度发生的需开庭审理的第一件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该规定同时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也即出庭应诉的不一定都是“一把手”,可以是正职也可以为副职。
庭审结束后,陈敏坦言,“对于出庭应诉并不紧张,这是我们正常履行职责必须经过的程序”。他表示,一方面,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对于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很有帮助,是行政首长提高群众意识、走群众路线的渠道之一;另一方面,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是由行政职能部门作出,作为行政机关的管理者,有助于其通过行政诉讼发现在管理方面还有哪些可能完善和改进的,从而提高行政水平,减少不必要的诉讼。
法制网广州10月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