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基层司负责人就《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司法部基层司负责人就《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2014-10-14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admin司法部近日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10月13日,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负责人就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采访。
应对行业专业领域矛盾多发
记者:请介绍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基层司负责人: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在做好传统民间纠纷化解的同时,按照司法部部署安排,大力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实践证明,开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是人民调解制度的丰富、完善。但由于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时间不长,还存在组织不健全、制度机制不完善、工作不规范、经费保障没有落实到位等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深水区,发展进入转型期,社会矛盾纠纷易发多发,尤其是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等行业、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明显增多,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这些矛盾纠纷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主体多,影响面广,容易激化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同时,这些矛盾纠纷大多是人民内部矛盾,适宜通过人民调解,采取说服、教育、疏导等方式解决。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是维护相关行业领域正常工作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要求。
在此背景下,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司法部下发意见。意见的下发,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依法及时化解相关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对于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维护相关行业领域正常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基层司负责人: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积极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切实加强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化平安中国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基本原则是:在坚持人民调解基本原则基础上,坚持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积极推动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不搞一刀切;坚持尊重科学,着眼于矛盾纠纷的行业、专业特点和规律,运用专业知识,借助专业力量,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坚持改革创新,大力推进工作理念、制度机制和方式方法创新,努力实现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
明确重点领域建立专业队伍
记者:意见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有什么新要求?
基层司负责人:人民调解法规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这一规定,结合近年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和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分布特点,意见就组织建设提出了三方面要求:
一是依法规范设立。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依托人民调解协会、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确保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基本属性。
二是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根据不同行业或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分布特点,在矛盾纠纷集中的行业或区域设立独立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矛盾纠纷相对较少的行业或区域,可依托现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开展调解工作。
三是明确了人民调解工作拓展的重点领域。根据当前有关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发生情况,重点加强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等领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记者: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与传统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有所不同,意见对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有什么要求?
基层司负责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是做好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根本。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行业特征明显,专业性强,化解这些纠纷,不仅需要人民调解员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法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而且需要配备一定数量满足化解纠纷需要的专职人民调解员。
意见规定,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单位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根据矛盾纠纷的行业、专业特点,选聘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法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及专家学者、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为人民调解员,建立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人民调解员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
同时,意见要求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规划,新任人民调解员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培训合格后上岗;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考核管理,及时了解掌握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情况,对不胜任、不称职的人民调解员应及时指导聘任单位调整或解聘。
意见还要求各地根据化解矛盾纠纷需要,聘请相关行业或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组建人民调解专家库、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等,为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
健全制度依法及时化解矛盾
记者:意见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主要内容是什么?
基层司负责人: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是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自身建设,提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管理水平的客观需要;是夯实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基础,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增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权威性和公信力的客观需要。意见对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出了要求,主要内容是: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等内部工作制度,使调解工作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建立健全纠纷移交、委托等衔接工作制度,及时受理、调解有关行业部门和单位移交、委托的矛盾纠纷;建立健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与纠纷当事人所在地人民调解组织或单位之间联合调解制度,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反馈有关信息和意见建议。
加强规范化建设。依法规范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和人员组成,确保人民调解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基本属性;规范人民调解员选聘、培训、岗位职责、工作纪律和研讨学习、年度考核等管理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感;规范文书和卷宗制作,按照统一的文书格式和立卷归档要求,制作调解文书和调解卷宗,做到一案一卷;规范人民调解统计报送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不断提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
记者: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有各自规律和特点,意见对化解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提出哪些要求?
基层司负责人:化解矛盾纠纷是人民调解的根本任务。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不仅要遵循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规律和方式方法,还要根据行业、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特点,运用专业知识,借助社会力量,善于运用法治理念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在意见中,就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提出了三方面要求:
依法及时调解。坚持抓早抓小,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对排查出的、当事人申请的和有关部门移送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受理,依法调解,通过教育疏导等方式,帮助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调解不成的,要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渠道解决。对涉及人员多、影响面广、容易激化的重大矛盾纠纷,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矛盾纠纷疏导化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注重运用专业知识调解。针对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行业特征明显、专业性强等特点,善于运用专业知识化解矛盾纠纷。对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应充分听取专家咨询意见,必要时可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保矛盾纠纷得到科学公正处理。善于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调解工作,既讲法律政策、也重情理疏导,既解法结、又解心结,不断提高调解成功率、协议履行率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推进工作创新。创新工作理念,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对合法诉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诉求做好疏导工作;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善于运用专业知识,借助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开展调解,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工作;要创新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与相关部门、单位协调配合机制,健全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机制。
各地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记者:司法部对贯彻落实意见有什么要求?
基层司负责人:司法部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把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作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把意见的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制定出台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配套政策;加强与财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落实经费保障,研究解决问题,共同指导、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
二是加强工作指导。要求各地认真分析本地区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趋势,研究制定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计划和安排;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意见;落实人民调解员困难救助和优待抚恤政策,解决人民调解员生活困难,维护人民调解员权益,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是加强宣传表彰。要求各地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成效和作用,宣传人民调解员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大力表彰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增强荣誉感和积极性,激励他们更加积极地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