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能量”食品虚标成分热量超国家标准近十倍 法院判销售方退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低能量”食品虚标成分热量超国家标准近十倍 法院判销售方退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2015-01-06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admin声称可进行体重管理的“低热量”食品,实际上每百克所含能量竟达1583.6千焦,远高于国家标准。为此,消费者将销售这一产品的超市告上法庭。日前,黄浦区法院作出判决,超市应退还货款138元并支付赔偿金1380元。宣判后超市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回放】
颜先生在上海某超市购买了一盒“体重管理替餐奶昔”。产品外包装标注显示,产品为低热量食品。同时,营养成分表中标注每份(55克)含“能量871千焦、蛋白质19.6克、脂肪2.3克”等。
查阅资料后颜先生发现,按照《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国家标准,能量含量水平不高于每百克170千焦的固体食品才可称为“低能量”。比照这一标准,可以算出这种替餐奶昔每百克所含热量为1583.6千焦,是国家标准的近10倍。
于是,颜先生向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予以相应行政处罚。之后,超市并没有就退款和赔偿给出任何说法。为此,颜先生将超市告上法庭。他认为,超市应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退还购物款138元并按商品价款的十倍赔偿。庭审中超市方人员辩称,该产品具有完整的进口报关和检验检疫证明,完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超市也履行了食品经营企业所应承担的进货查验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标准涵盖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说明书。食品、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载明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系争食品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超市作为销售者依法应对消费者予以赔偿。
【以案说法】
问:系争食品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安标准的食品?
答:系争食品以“体重管理”、“低热量”作为产品特点,其热量值已成为产品的关键指标之一。现根据产品标签换算后的能量值远超低能量食品的国家标准,故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问:超市是否属于明知故犯?
答:被告作为销售商,有义务也有能力识别其销售的食品与外包装、标签内容是否相符,防止相关违法违规产品流入市场。本案中,超市未尽到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应认定其销售行为属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