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时提出 应允许地方标准高于国家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时提出 应允许地方标准高于国家标准
2015-04-13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应当允许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高于国家标准。
明确哪些需要国家制定标准
修订草案专章对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作出规定。
“修订草案对哪些需要国家作出标准、哪些由地方作出标准规定得不清晰,建议对此作出原则性规定。”冯淑萍委员说。
邓秀新委员说,食品标准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现在有一种新的生产组织形态就是合作社,农产品有的是合作社生产的,但合作社算不上企业,没有制定标准的权力。应赋予他们与企业一样的制定合作社标准的权力。同时,合作社标准高于国家标准,也应允许。
“要保证人民身体健康,必须要有与时俱进的食品安全标准,国家标准要逐步提高。”柳斌杰委员说,国际上先进的标准,我们要研究参考,向更健康的方向迈进。另外,最低标准要严格,不能迁就落后的生产方式。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公开,让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都知道,修改后的标准要定期公示。
修订草案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谢小军委员建议在上述“制定并公布国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前加上“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其理由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是不是有利于保障食用者身体健康和安全,这方面由卫生行政部门把关是对的;另一方面是实际监管工作中的标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最有发言权。过去食品安全标准只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是可以的,因为原来是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责任,而现在监管的具体工作主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宗庆后认为,允许地方与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实际上把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混为一谈。他认为,食品安全标准不能允许地方和企业制定。
土特产标准可授权县级制定
姒健敏委员说,食品安全标准应包括允许食用物品的种类和允许生产经营的食品种类。什么能吃、什么不能吃,什么是普通食品、什么是特殊食品,什么是食品添加剂,这三方面内容要分清楚,还有土特产也应在食品安全标准中作出规定。
姒健敏建议授权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土特产标准和其他需要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目录。具体规定为: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县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逐级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符合地方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限于该地区范围进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台以后,该地方标准废止。
“这就体现了谁监管、谁负责、谁定标准的原则。”姒健敏说。
修订草案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周其凤委员提出,有的地方标准可能会高于国家标准,所以应规定“地方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继续执行地方标准”。
应公布标准依据的实验数据
修订草案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陈喜庆委员建议在“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后加上“应同时公布其所依据或参考的科学标准和实验依据”。
“因为如果我们在本法中只规定制定国家食品安全的方法和依据,但是没有公布其所依据或参考的科学标准和实验依据内容的话,就会导致相关产业的从业人员和学者等方面的专业人士得到的资料不够完善,因而在对新制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时,有可能需要自己搜集更多的资料,重复做相应的实验,这会造成资源的浪费。”陈喜庆认为,更重要的是,由于搜索资料做实验需要大量的时间,有可能会延缓相关专业人士提出意见的时机,导致一些专业建议不能及时提供给立法者,影响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