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食用农产品无需取得许可
销售食用农产品无需取得许可
2015-04-20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北京4月20日讯 记者陈丽平 新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原修订草案规定,从事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一些社会公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农业部提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未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需经许可,实践中也不实行许可,建议在将其纳入本法调整范围后,继续明确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同时加强对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和销售者经营行为的规范和监管。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将“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修改为“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二是增加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是增加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四是增加规定,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