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出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细则:浙江21种干部要调整
多地出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细则:浙江21种干部要调整
2015-11-12 来源:人民网 作者:admin人民网北京11月12日电 今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明确,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等5种新增问责情形和不守政治规矩等10种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情形,要被问责或组织调整。
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浙江、宁夏、甘肃等地日前印发《实施细则》,在对应中央规定内容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进行细化,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如宁夏增加了8种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形,浙江提出涉五大类21种情形的干部要予以调整等。
职务调整情形细化
宁夏增加8种 浙江明确21种
中办印发的《规定》明确,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规定》同时提出了10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主要包括: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理想信念动摇;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观念淡薄;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品行不端;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等。
据此,浙江、宁夏、甘肃等地结合各自实际印发了《实施细则》,对不宜担任现职的情形进行调整补充。同时均提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
其中,宁夏增加了8种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形。包括在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顺、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中,执行政策立场不坚定、态度不鲜明的,或者对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反应迟缓、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虚报浮夸、谎报政绩,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为自身或者相关利益人骗取利益或荣誉的等。
浙江则将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形细分为五大类: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纪律规矩意识淡薄;为官不为情节较重,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干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或者不胜任的;德行表现较差,群众不满意或不认可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等其他情形。
这五类中包括了21种具体情形,除涵盖中央规定的主要内容外,提出了很多领导干部需“下”的实际情况。如,“违反省‘28条办法’‘六个严禁’规定的”;“因履职不到位,领导或分管的廉政建设、计划生育、平安建设、环境保护、耕地保护等工作中,连续两年因同一项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考核测评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等。
加大问责力度
不严格执行民族宗教政策、信谣传谣、搞政绩工程等将被问责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要求,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新增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法治观念淡薄,抓作风建设不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5种情形。
地方细则中,宁夏在与《规定》保持一致基础上,另增加一种情形:不严格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致使发生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予以问责。
浙江将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情形细化为10种,增加了“政绩观发生偏差,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工作违背发展规律、脱离自身实际”、“落实上级改革部署不坚决,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大改革态度消极”、“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重大损失浪费”等表述。
甘肃则在实施细则中明确,有信谣传谣、妄议中央,拉帮结派、团团伙伙,以权谋私、腐化堕落,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为官不为、得过且过,纪律涣散、我行我素,盲目决策、好大喜功,脱离群众、高高在上等不严不实表现的要实行问责。
除浙江、宁夏、甘肃外,多地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如,7月30日,山西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十次会议强调,要抓紧制定出台省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组织和纪检部门要加强协调,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10月30日,广东组织161名新提任省管厅级干部集体廉政谈话时,广东省委常委、组织部长李玉妹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防腐拒变的免疫力,要认真贯彻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