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享财产安全权等八项权利 研究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特别法
金融消费者享财产安全权等八项权利 研究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特别法
2015-11-14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北京11月13日讯记者周芬棉 国务院办公厅今日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下统称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确保金融消费者依法享有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
《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
《指导意见》指出要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探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特别立法;逐步建立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章制度,明确监管目标、原则、标准、措施和程序,指导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业务标准。
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特点,《指导意见》提出,金融管理部门,要创新非现场监管方式,进一步提高非现场监管有效性;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有效督办、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案件;完善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创新型金融产品风险识别、监测和预警,防范风险扩散,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惩处力度,维护金融市场有序运行。
金融管理部门既有职责分工,在混业经营已成事实的情形下,《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立跨领域的金融消费者教育、金融消费争议处理和监管执法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调解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重大问题,形成监管合力;强化国际监管合作与交流,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跨境监管和保护。
《指导意见》从六个方面提出,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包括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协作机制,建立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畅通投诉受理和处理渠道,建立金融消费纠纷第三方调解、仲裁机制,形成包括自行和解、外部调解、仲裁和诉讼在内的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及时有效解决金融消费争议。
同时,建立金融知识普及长效机制,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提高渗透率,优化金融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