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近一年,南京宝马撞人案肇事者重查作案时是否患精神疾病
事发近一年,南京宝马撞人案肇事者重查作案时是否患精神疾病
2016-05-10 来源:中新网 作者:admin中新网南京5月10日消息,记者当天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决定对南京“宝马车撞人”案被告人王季进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
据法院介绍,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王季进涉嫌交通肇事罪公诉到法院。法院受案后,被害人近亲属对案发后侦查机关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不服,向法院申请对王季进作案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予以重新鉴定。
对此,秦淮区法院依法受理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申请。负责审理此案的合议庭专门开庭前会议,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王季进的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听取了各方对管辖、回避、证据展示、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程序性问题的意见。会后,合议庭认真进行了评议,决定并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被告人王季进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
2015年6月20日13时53分许,在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与友谊河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严重的宝马车撞车交通事故,经警方对事故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检验鉴定等方面的调查和证据收集,现已查明,犯罪嫌疑人王季进驾驶牌号为陕AH8N88宝马轿车在道路上违反限速规定超速行驶(经鉴定,车辆通过事发路口时行驶速度为195.2km/h),在直行、左转信号均为红灯的状态下,从左转弯车道直行通过路口,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多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且事发后弃车逃逸。
2015年6月28日,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向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该院经审查并于7月4日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2015年9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情况说明称,证据表明宝马案肇事司机王季进案发前后精神异常。
根据当时的检方声明:犯罪嫌疑人王季进的律师在提请批准逮捕前,已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刑事司法鉴定申请,称在羁押场所会见中,王季进明显处于意识混乱,行为不受控制的状态,完全无法正常交流,故向公安机关告知,并申请对王季进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
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前往羁押场所对王季进进行讯问时,监管人员反映其身体、精神状态均存在异常,不具备提讯条件。检察人员到其所在监室进行查看,发现其神志不清、无法正常交流,故无法按照法律规定告知其权利义务及通过讯问进行主证复核。
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在做出逮捕决定的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在捕后侦查过程中,全面收集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王季进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在内的主、客观证据。
此案历经近一年后,仍未开庭审理,肇事者在案发时的精神状态是否不正常,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