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拟规定法院应受理因水污染引发的集团诉讼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拟规定法院应受理因水污染引发的集团诉讼
2016-06-13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记者 郄建荣
环保部今天公开对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稿)征求意见。
现行水污染防治法自2008年6 月1 日起施行,至今已施行八年。“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仍然突出,与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较大差距。”环保部说,这是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原因。
据环保部介绍,草案稿将对水环境质量负责的政府层级拓展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大水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评估和追责力度,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一直未能入法的环境污染强制保险等也写进了草案稿。此外,草案稿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水污染引发的集团诉讼。
草案稿全面衔接新环保法
据环保部介绍,2015年,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在环保部看来,草案稿全面衔接环保法,提炼融合“水十条”中制度性设计等内容,同时,借鉴吸收国内外水环境管理立法经验。
环保部说,草案稿共九章143 条。草案稿对于原法律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条款草案稿做了保留。其中包括,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城镇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保护等。
草案稿中也有创新条款。主要涉及建立兼顾流域和行政区划特点的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体系,建立生态流量保障制度,提出对废水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排入废水的管理要求,增加农村水污染防治规定等。此外,草案稿在厘清政府、排污单位和社会公众等主体及政府各部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都有详细规定。
增加限期达标环保督察等内容
据环保部介绍,草案稿坚持以水环境质量改善核心,建立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体系,主要做了四方面修改。首先是,实行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基于以往研究实践成果,国家建立流域-生态功能控制区-水环境控制单元三级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体系。
其次是,完善水污染防治规划体系,明确国家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流域和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功能定位,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水环境质量目标;编制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重点行业或领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草案稿提出,地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流域及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再次是,创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根据地方水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和地方经济、技术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制定基于技术经济评估和基于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的两类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草案稿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最后是,完善目标评价考核规定,增加了评价考核、限期达标、区域限批、环保督察和离任审计等要求。
制定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
环保部说,草案稿强调“防在前,治在后”,并从八个方面新增了预防性规定。这八个方面包括,建立健全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预警体系和机制;建立江河流域生态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合理水位保障制度;增加规划环评规定,与建设项目环评协调发挥好空间和行业准入作用;建立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体现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要求;制定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加强风险防范;借鉴大气污染防治法,在部分产品质量标准中明确水环境保护要求;在地下水保护、良好水体保护方面进一步落实保护优先原则。
环保部表示,这八个方面分别体现在草案稿中的第三章、第四章与第五章的一些条款中。
其中,草案稿第34条规定,编制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流域、区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不得组织实施。第4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水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推行排污许可制并确立其核心地位
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是草案稿的一个重要内容。
草案稿第31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根据草案稿要求,直接和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或者本法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废水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环保部说,除了排污许可之外,草案稿还对总量、环评、监测、监察等多项制度进行了系统设计,并与相关法律实现有机衔接。据环保部介绍,草案稿删除排污申报登记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制度。同时,将总量控制作为水环境质量改的重要手段,加强其与水环境质量目标的衔接;草案稿还对统一水环境监测的网络、规范、数据共享、质量评价、信息公开等做出规定。
地方各级政府对水环境质量负责
据环保部介绍,草字稿针对落实各方责任,重点完善了两方面规定,其一是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借鉴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地方立法经验,将对水环境质量负责的政府层级拓展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保部说,草案稿加大水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评估和追责力度,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其次是,明确了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要求其按证排污、依法开展自行监测记录、定期执行报告、公开相关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水污染,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草案稿设立专章强调公众参与
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包括完善法律责任、强化经济措施、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运用司法手段等是草案稿的一个特点。同时,草案稿运用司法手段,重点解决水污染损害赔偿等问题。
水特别是饮用水一旦受到污染,可能涉及众多人的饮用水安全。为了保障众多人的利益,草案稿规定,因同一排污方排放的污染物使水体受到污染,或者多个排污方排污使同一水体受到污染,遭受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起诉要求作为共同诉讼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共同诉讼受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环保部介绍,草案稿补齐义务性规定的责任条款、加大违法处罚力度、调整不合理惩处措施等规定;同时,增加绿色信贷、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水生态环境补偿等经济手段规定。
此外,草案稿落实环保法中公众参与的权利,专章规定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法制网北京6月12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