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办法征求意见因重大自然灾害公开募捐 开始后五日内补办手续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办法征求意见因重大自然灾害公开募捐 开始后五日内补办手续
2016-07-30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记者 张维
民政部今日就《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 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不具资格的不得开展
征求意见稿对募捐主体予以明确: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可以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慈善法施行前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自登记为基金会法人之日起满二年,且经登记的民政部门发给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征求意见稿对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条件也进行了细致的规定,根据征求意见稿,这些条件包括:(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完整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
(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六)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良好;
(八)未纳入异常名录,未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处于整改期间;申请前二年未发生严重失信;
(九)申请前二年未被撤销公开募捐资格,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未发生其他违法行为。
监督受益人珍惜慈善资助
征求意见稿明确,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全部有效材料后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慈善组织需要换发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民政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慈善组织,换发新的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慈善组织未按照规定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开募捐资格。
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五个工作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予以补正。
慈善组织为救助特殊困难群体设立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受益人,监督受益人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募捐方案的规定合理使用捐赠财产。
无资格募捐处最高2万罚款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的法律责任。
根据征求意见稿,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慈善组织以及责任人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
(二)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未在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
(四)到期未延续或者已被撤销公开募捐资格,未履行告知义务的;
(五)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进行公开募捐的;
(六)不按照有关规定和募捐方案使用公开募捐取得的财产的;
(七)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法制网北京7月29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