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不得强行要求进城农民转让土地权
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不得强行要求进城农民转让土地权
2016-08-06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8月5日讯 记者张维 国务院今日发布《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建立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调动地方政府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有序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根据《通知》,中央财政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奖励资金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以及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向吸纳跨省(区、市)流动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和中西部中小城镇倾斜。省级财政要安排资金,建立省(区、市)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县级财政部门要将上级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通知》同时要求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自主定居权利,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享有的既有权益,消除农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为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合法权益的流转创造条件,实现其权益的保值增值。
《通知》明确,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地方政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要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促进相关权益的实现和维护,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进城落户农民在城镇居住、创业、投资。
此外,《通知》还规定了具体措施,用于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支持创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