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法学专家: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2016-10-10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亮点纷呈,回应了社会关切。
多位法学专家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能在优化刑事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刑事诉讼程序、落实证据裁判原则、转变刑事庭审方式、发挥辩护实质作用等方面实现全方位提升,为司法工作指明了方向,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告别“侦查中心主义”
过去,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以侦查为中心”,造成庭审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庭审流于形式,使得刑事诉讼通过法庭审理发现事实真相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大打折扣,既不利于有效追究犯罪,也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以侦查为中心,导致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势贯穿诉讼始终,在证明标准上打折扣、降要求,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等问题,出现了‘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奇特现象。”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直言不讳。他说,在此背景下,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十分必要,意义重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同样认为,以侦查为中心,有罪推定倾向便自始至终贯穿于刑事诉讼全程,出现冤错案件也就不足为奇了。为此,意见将遏制侦查权的目标置于关键的位阶之上。
他分析说,意见以证据裁判原则为导引,对侦查机关的行为模式做出了全方位限定。不仅直接要求侦查主体全面、客观、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坚持遵循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程序法治理念;而且力图通过一系列机制创新手段,确保侦查权的规范化行使。其中,证据收集指引、重大案件侦查手段实施录音录像、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等举措的提出,为破除“侦查中心主义”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微观方案。
“意见高度重视通过检察权对侦查权的滥用进行制约、监督。凭借补充侦查制度以及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与激活,侦诉之间的异化关系或得以扭转。检察机关将成为侦查业绩的评断者,而不必为后者的追诉倾向所绑架。”李奋飞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魏晓娜说,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推进,必然会形成一种倒逼机制,对侦查、起诉工作提出更高、更为严格的要求。意见对此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丰富和发展了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制度和程序。
意见提出,审判阶段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无罪判决;起诉阶段,对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仍然不足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侦查阶段,要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各种证据,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疑罪从无是现代刑事司法的重要原则,对保障司法人权、防范冤假错案具有积极作用,必须严格落实。”卞建林评价说。
庭审实质化价值凸显
推进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
“庭审实质化,就是要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上发挥决定性作用,通过庭审的方式认定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决定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即‘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卞建林说。
对此,意见作出了一系列指引,包括“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完善当庭宣判制度,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严格依法裁判”等。
李奋飞说,意见在庭审实质化的建构层面,所着笔墨甚多,从完善庭前会议到规范法庭调查程序,从健全质证规则到保障法庭辩论机制,再从强化当庭宣判到严格依法裁判,一幅由控辩审共同构成的等腰三角“图景”已经跃然成型,反映着庭审实质化的中心旨趣。
“这就好比竞赛中‘跨栏’的高度不断提升,运动员在加速跑的过程中需要克服的难题也越来越多,一旦跌倒就会退出比赛。作为最高‘跨栏’的审判环节,仰赖庭审这一极其复杂且有效的事实甄别机制能够发挥实质功能。”李奋飞打比方说。
在魏晓娜看来,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关键在于落实被告人的有效辩护权。对质权是实现被告人有效辩护的必要环节之一,而质证权能否得到保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关键证人能否出庭作证。
针对证人出庭率低这一刑事诉讼长期存在的“痼疾”,意见首先明确了刑诉法规定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接着提出具体举措以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包括健全证人保护工作机制,建立证人、鉴定人等作证补助专项经费划拨机制,完善强制证人到庭制度。
“落实被告人的辩护权,还需要有大量法庭之外的制度作为保障。”魏晓娜说。为此,意见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公检法等机关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等。
公检法三方共同参与
“中外错案研究表明,侦查活动犯下的错误,根本无法通过法庭审理活动来予以弥补;而诸多的刑事错案的根源,恰恰植根于错误的侦查实践或证据偏失。鉴于此,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绝不是法院一己之力所能完成,需要公检法三方的积极参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说。
意见规定,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前活动应当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 “换句话说,树立庭审意识、确立证据裁判的观念,不是通过法院的事后倒逼机制,而是通过‘符合裁判要求的证据收集指引’主动引导侦查人员、检察人员逐步树立。”吴宏耀解释说。
同时,意见强调法官在定罪科刑方面的唯一性和权威性——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卞建林分析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不是由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而是由人民法院审判决定,靠证据说了算。侦查、起诉阶段要向审判阶段看齐,适用统一的法定证明标准。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这意味着,在审前活动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必须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去发现证据、收集、固定保全证据;在法庭审理阶段,随着控辩双方参与程度的不断加强,法庭审理的时间也必然会拉长。
“因此,必须强化刑事诉讼制度的案件分流作用,以便及时调控进入正式庭审的案件数量,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配置到重大的、需要以开庭审理方式裁判的刑事案件上。”吴宏耀说。而意见对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作出了详细规定。
“意见昭示着一种新的希望,标志着中国刑事诉讼模式的理性转型已然拉开帷幕。”李奋飞说。
法制网北京10月10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