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业产权保护不严格仍存在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纳入考核
集体林业产权保护不严格仍存在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纳入考核
2016-11-25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2008年以来,中央再次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法制日报》记者就有关问题专访了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
张建龙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体林权制度经历了数次变革,始终围绕广大林农与集体林权关系进行调整,探索“分与统”、“放与收”的林业管理和经营模式。
张建龙同时坦言,集体林业发展中,仍然存在产权保护不严格、生产经营自主权落实不到位、规模经营支持政策不完善、管理服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如何把集体林这一巨大资产和产权用活、用足、用好、用出效益,实实在在增加林农财产性收入,还有许多政策需要建立健全和细化规范,以及“打通最后一公里”。
张建龙谈到,集体林改,就是要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调动广大林农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通俗地讲就是“国家得生态,林农得实惠”。为了满足社会对森林生态效益需求,各地不断地扩大了公益林地面积,也有些地方实行全面禁伐,商品林也不能采伐利用。在这一过程中,处理好尊重林农意愿和生态补偿到位问题,对保护广大林农和社会资本投资发展林业积极性意义重大。
在张建龙看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核心是要建立健全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推进集体林权规范有序流转,促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扶持政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创新产权模式和国土绿化机制,广泛调动农民和社会力量发展林业,充分发挥集体林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张建龙提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逐步将适合市场化运作的事项交由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支持林业公益性生产服务。简化林业行政审批环节和手续,强化林权流转和林农权益保护管理,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工作。要提升林权管理服务水平,实施林业社会化服务支撑工程,建立全国联网实时共享的集森林资源、权属、经营主体等于一体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搭建全国互联互通的林权流转市场监管服务平台。
“各地要制定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作为地方各级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内容。我们将指导和督导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精心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并执行。”张建龙如是说。
法制网北京11月25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