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文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要求停止对落后产能僵尸企业金融支持
三部门发文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要求停止对落后产能僵尸企业金融支持
2016-12-16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记者周芬棉
中国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今日联合发布《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坚决停止对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的金融支持,依法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维护涉及破产清算钢铁煤炭企业的金融债权。
依据《意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落后产能企业,或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生产、技术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或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以及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对违规新增钢铁煤炭产能项目,一律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对违规新增产能的企业,停止贷款。
但是,对于技术设备先进、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的钢铁煤炭企业,《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继续给予信贷支持,不得抽贷、压贷、断贷。
《意见》鼓励符合条件的钢铁煤炭企业开展并购重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对能产生整合效应的钢铁煤炭兼并重组项目采取银团贷款等方式,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动去产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但暂时存在资金困难的钢铁煤炭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前提下,对其进行贷款重组,调整贷款结构,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利息。对于其债务,《意见》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依法通过调整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措施,实施金融债务重组,支持暂时困难的钢铁煤炭企业发展。
《意见》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类型机构对钢铁煤炭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产业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钢铁煤炭骨干企业,帮助其脱困发展。对于其担保问题,对于主动去产能依法关闭破产子公司的钢铁煤炭企业集团,履行担保责任确有困难的,由企业集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协商处理,妥善处置涉及钢铁煤炭企业的不良资产。
同时,《意见》明确,依法维护涉及破产清算钢铁煤炭企业的金融债权,依法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对于钢铁煤炭去产能过程中,一些地区和企业借转型、转产之机悬空金融债务,或通过转移、出售企业有效资产逃废金融债务,或不尊重金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组织破产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要求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及时制止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并向地方政府报告;对于拒不纠正的企业,给予制裁措施,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失信惩戒机制实施联合惩戒,切实遏制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法制网北京12月16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