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对执行监督采取检察建议方式 法院限期回复
最高检:对执行监督采取检察建议方式 法院限期回复
2016-12-19 来源:正义网 作者:admin正义网北京12月19日电(记者 高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通报检察机关加强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基本情况和人民法院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有关情况。
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贾小刚表示,加强和规范执行监督工作,促进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既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更是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必然要求。《规定》的制定过程始终坚持这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执行检察监督的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效力等关键问题进行条文设计,明确了对执行行为全面监督、采取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人民法院限期回复等核心问题。
贾小刚告诉记者,《规定》又从规范检察监督的角度,对执行监督案件的审查期限、管辖、受理程序等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既规范了一般执行监督案件的办案流程,又针对具体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体现了《规定》为解决司法实践需要、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而制定的初衷。
贾小刚说,《规定》务求明确具体,可操作、可执行,《规定》中的内容基本上是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双方均认同的做法。如确立同级管辖的一般原则,即是对检法两院一直以来做法的确认。
据介绍,《规定》共二十二条,主要规定的内容包括:规范了检察监督行为,如明确检察建议书应当载明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监督理由、依据以及建议内容等,对检察建议书的体例及内容均提出了明确要求;规范了法院接受监督工作,如明确由法院立案部门统一受理执行监督案件;对当事人申请监督给予指引,如从便利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权利出发,规定了同级监督原则;建立了检法两院相关工作机制,如明确当事人在申请执行监督过程中有和解意愿的,检察机关在确认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告知当事人将和解协议送交人民法院,由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