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开发需取得许可
国家海洋局: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开发需取得许可
2017-05-04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北京在5月4日讯 记者蔡岩红 国家海洋局近日公布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明确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办公室主任刘峰介绍,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以下简称《深海法》)配套措施。依据《深海法》,国家实行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国家海洋局负责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办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申请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前,应当向国家海洋局提出申请。国家海洋局会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
国家海洋局将建立健全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当定期向国家海洋局报告履行勘探、开发合同的勘探、开发活动情况,环境监测情况和年度投资情况。被许可人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交年度报告时,应同时将年度报告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办法规定,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许可的;不履行勘探、开发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未经同意,转让勘探、开发合同的权利、义务或者对勘探、开发合同作出重大变更的,国家海洋局可以依法撤销其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并撤回相关文件
据了解,大洋办对《深海法》的配套制度体系进行了设计,下一步还将制定《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资料管理办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办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环境调查与评价管理办法》,3个文件预计于今年以国家海洋局规范性文件的方式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