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呼吁出台未成年人公共安全保障条例
专家呼吁出台未成年人公共安全保障条例
2017-05-09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前不久,网上流传的一段监控视频,让网友的心都碎了——
4月23日上午,河南某地一男子带着两岁左右女童在银行营业厅办业务,孩子独自到填单台边攀爬,导致填单台倾倒砸到孩子身上,女童在就医途中身亡。
“唉!家长监管不力。”
“银行不是幼儿园,不是儿童活动区域,谁硬搬都会重心偏移倒塌,它原本就不是为儿童设计的。”
“一个两岁孩子都能轻易把一个柜台扳倒,说明这个柜台是有多容易倒吧!绝对是银行的责任!”
对于这起事件,责任在谁,是家长还是银行?网友众说纷纭。
就此,《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多位专家。
父母应尽到监护义务
“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健康发展的阶段,对很多事物都存在强烈的好奇心、探索欲,但与此相对应的是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度较低,自我保护意识较弱,容易受到意外伤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说,对于孩子来说,任何伤害都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这就对未成年人监护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童小军认为,不少未成年人受到意外伤害是由于父母的保护不到位,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父母应尽到监护义务,不仅要时刻防范突发伤害,还有必要在公园、商场、银行、医院等公共场合注意对孩子的监护。
“同时,应经常对未成年人做好安全教育防范措施,加强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包括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训练等。”童小军举例说,比如,要经常教给孩子安全知识,不乱动家用电器,不在马路上乱跑,不将身体探出安全区域等,并教会孩子基本的自救知识和技能。
在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姚建龙看来,保护未成年人安全健康,不仅是监护人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当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而健全的公共安全体系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保障,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共领域内未成年人受到意外伤害的几率。
公共场所对特殊人群缺少保护
节假日,在商场、超市、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内,不少父母与孩子一起外出活动。
“父母即使十分注意,但总不可能一秒也不离开地盯着,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就像视频中的画面,父亲与女儿相距不到两米,时间相差不过3秒钟,谁也无法意识到在银行这样的公共场所会存在如此大的安全隐患。”支振锋指出。
对于公共安全设施带来的隐患,我国法律也有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虽有明文规定,但仔细思考就会发现,这些规定大多是对公共场所内普通老百姓设立的最基本保护,对于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并未进行特殊保护。”支振锋说,由此带来的安全隐患并不少见。
“很多家庭内部以及儿童密集的区域都提高了对儿童安全保护的重视程度,但对于公共场所的安全设施及管理,仍然没有引起太多重视,许多家长在公共场所放松了警惕。”姚建龙指出,殊不知,恰恰是因为公共安全存在诸多隐患,才导致惨剧接二连三发生。
公共设施应符合未成年人特点
“我国现阶段缺乏对未成年人公共场所安全保护的意识,最明显的体现就是法律的缺失。”支振锋说,由于这个原因,很多公共场所不愿为此进行投入整改,导致许多不合理的设计模式和管理体制普遍存在。
“与其坐等惨剧发生不如提前预防。”姚建龙认为,应当出台未成年人公共安全保障条例,在立法上明确要求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建立合理、安全以及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的设施环境建设和管理制度等。
其实,在未成年人公共安全保障方面,已有相关地方立法出台。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商场、医院、图书音像制品店等公共场所电梯的设置、使用、维护,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采取设置安全警示等防护措施。
“地方立法先行为国家层面的立法进行了积极探索,对其成功经验加以借鉴、对其不足之处加以补充完善,是一项十分值得提倡的举措。”姚建龙说。
同时,姚建龙认为,立法应当覆盖面更广泛,包括医院、银行、学校以及其他公共场所,都要涵盖进去,同时内容不宜大而空,应适当细化安全标准。
在硬件上,姚建龙建议,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经测试对未成年人不会产生危害,未达标准的,不准开张或营业。电梯安全、消防安全以及大型游乐场所的安全都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高、年龄等特点,在检修、维护、整改的时候,将可能发生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在软件方面,应加强人员配备,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